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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政府资金使用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或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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