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04-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

2019-   -  发布

 201X-   -   实施

   发布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  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一般要求 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7 实施与监督 3

前  言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1X年X月X日起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一般要求

4.1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的保护区内(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禁止直接排入GB 3838中地表水Ⅱ类功能水域,出水优先选择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原灌溉等,或通过就近支流、冲沟、自然湿地等间接排放。

4.3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4.4农村生活污水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出水优先选择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原灌溉等,提高污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外排。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4.5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

5.2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分别执行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表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排放规模

受纳水体 新建、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规模

大于500m3/d(含) 50m3/d(含)~500m3/d(不含) 5m3/d(含)~50m3/d(不含) 小于5m3/d(不含)

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其它水体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

5.3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值(无量纲)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 200

3 悬浮物(SS) 20 30 50

4 氨氮①(以N计) 15(20) 20(25) -

5 总磷(以P计) 2 3 -

6 动植物油② 3 5 -

注:①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

   ②仅针对含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设施进行控制。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3 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化学需氧量(COD)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3 氨氮(NH3-N)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4 总磷(TP)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5 悬浮物(SS)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6 动植物油 水质  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7 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7.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3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