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乡村绿色发展,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牧区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实现动态更新。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生态环境厅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控,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中,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年度计划,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在2018年开展的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内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渗水井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厅牵头,农牧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自2019年起,每个旗县(市、区)至少选择40%的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试点,试点村全面实现农民生活垃圾的规范化收集、专业化运输、制度化管理并逐年推进。2019年底前,要完成旗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到2020年,实现全区90%左右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完成大规模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实施整治全流程监管。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全面清运村边路边水边田边树林中各类露天堆放垃圾,做到无卫生死角,完成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基本完成“垃圾围坝”整治。(农牧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综合考虑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因素,启动并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地方标准。研究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污水处理模式和治理技术。按照“因地制宜、易于维护”原则,统筹本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综合考虑各村庄所在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科学选择处理模式。逐步将城镇污水管网延伸到各旗县级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基础设施较完善的村庄。各旗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完成农村牧区改厕工作,推进院厕的建设、改造与提标,达到密闭化、无害化、卫生化,2019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改厕任务。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到2020年完成试点及国家、自治区级重点镇和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等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形成长效机制。基本解决人口密集地区、环境敏感地区、水源地保护村庄、传统村落、美丽宜居村等村庄的污水治理问题。到2020年,全区完成1800个左右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查检查。旗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资源化”五化要求,推动生产设施达标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国家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为带动,以利用畜禽粪污制作有机肥和发展沼气等方式,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动旗县(市、区)建立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机制,到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达到考核要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农牧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增设防渗漏、防污染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分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畜禽养殖场建设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进行更新时,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并形成相匹配的调查指标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生态环境厅牵头,农牧厅参与)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质监测,强化饲料投喂和用药技术指导,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和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防控养殖污染。开展湖泊水库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重点实施净化水质的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农牧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严格规范和监管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加强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宣贯与执行情况督查,指导饲料生产者和使用者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农牧厅牵头)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突出耕地质量建设、控肥增效和集成应用绿色水肥一体化技术模式三个重点,通过实施秸秆深翻还田、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新型肥料施用、水肥一体化、机械深施肥等技术措施,提高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升耕地质量,减少化肥用量。到2019年,全区化肥施用量力争比2018年减少2%左右;到2020年,确保全区化肥施用量继续保持负增长。(农牧厅牵头)
以控药减害为目标,全面推进专业化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病虫草害绿色防控、高残留农药替代、精准科学施药、统防统治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方面发力。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重大病虫源头区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精准施药、大中型高效药械等技术、设备,实现科学用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防治效果,保护和利用天敌。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到2019年,全区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剂应用比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确保全区农药使用量正常年份保持负增长趋势。(农牧厅牵头)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思路,逐步解决地膜对耕地和环境的污染问题。加大新修订的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探索建立地膜生产销售与回收利用挂钩机制,倒逼地膜使用者少用或不用地膜,倒逼地膜生产或经销企业不敢、不能生产、销售非标地膜。在水热条件较丰富地区和部分作物上,加大无膜浅埋滴灌、育苗移栽替代等技术的推广力度,实现控膜提效。在示范旗县整建制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当季回收率达到80%以上,并对回收地膜进行再利用。针对玉米、马铃薯、向日葵、旱作水稻等作物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在全区范围增设地膜残留监测点。到2020年,全区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地膜使用量较高的旗县(市、区)力争实现废弃地膜全面回收利用。(农牧厅牵头)
按照秸秆利用“五化”要求,坚持农用优先,重点开展饲料化和肥料化利用。结合“粮改饲”项目实施,进一步提高玉米全株青贮规模,通过青贮、微贮、黄贮和配方饲料生产消纳秸秆。积极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技术,扩大补贴范围,使秸秆还田率超过25%。推广秸秆气化和颗粒燃料等生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在粮食主产区12个旗县整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利用率达到85%以上,阿荣旗、科右前旗、突泉县和松山区4个样板旗县区达到90%以上,集成推广一批秸杆收、储、运、用的县域典型模式。到2020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在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确保在秋收阶段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节水农业,实施节水增效战略,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业灌溉用水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控制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显著提高,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农牧厅、水利厅牵头)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加快完善农业源污染监测网络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国控监测网。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农牧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指导并督促各盟市按照整治清单深入开展污染源整治,建立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实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并根据最新数据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牵头,财政厅参与)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旗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重要湖泊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旗县,应逐步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苏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加快治理本地区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盟市级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强化旗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苏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发挥村党组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农牧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责任分工,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经济政策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积极争取有机肥补贴、循环农牧业发展支持政策。
从旗县整体经济社会环境考虑,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运行的企业或合作社为重点,加快总结提炼一批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运行模式,深入挖掘其中经济效益的获得点、政策支持的着力点、产业发展的补偿点。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各地落实好现有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秸秆收储用地配套政策,探索以秸秆还田面积、离田利用量为补贴依据的普惠性政策。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加强村民自治
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宣讲政策要求,开展技术帮扶,重点围绕惠农惠牧政策,化肥、农药、地膜、兽药、饲料、饵料等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废旧地膜、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农兽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进行宣传培训。垃圾分类重在源头,增加垃圾分类方法的大众宣传,使人人懂分类,人人会分类,人人做分类,更有效的做到垃圾分类和垃圾减量。
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培育市场主体
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自治区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以旗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盟市、旗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