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0年)

2020-04-07

为推进落实《海南省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琼办发〔2018〕36号),按照中央农办等9部委《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做好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科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解决重建轻管问题,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我省农村实际,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选择适宜模式,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管护机制,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可操作可实施的治理模式,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打算相结合,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先点后面,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带动整体提升。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县(区)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整合相关部门技术力量、财政资金等统筹推进,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生态为本、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

(三)行动目标

2019年,完成514个行政村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排查维修整治,完成944个行政村治理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升。

到2020年底,生态敏感区、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区、乡村旅游区等区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本覆盖;地处偏远、人口较少的村庄重点推进农村改厕,粪污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情况基本消除。

三、重点任务

(一)整治修复一批治理设施。2019年完成对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全面清理整治不正常运行设施,对能够通过清理、疏通、检修恢复运行的,尽快修复或完善配套管网;对长期撂荒不能修复的,根据现状重新规划建设,建立整治清单,拉条挂帐,逐个销号。

(二)科学治理,梯次推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现状调查,梳理现有设施数量、布局、运行等情况,编制治理规划或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区域和对象,避免出现出水标准过高和处理规模脱离实际。优先将生态敏感区、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区、乡村旅游区等区域村庄作为治理重点。对于以资源化方式实现治理且不存在污水横流和坑塘黑臭情况,短期内可不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于即将搬迁改造的村庄,不将其纳入治理范畴。

(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技术。对城镇郊区以及距离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市政管网1公里以内的村庄,可采用自流等方式纳入城镇排水管网;对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采用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人口分散、污水集中收集难度大的村庄,可采用单户或联户的分散式处理,实现就地回用或达标排放;对人口较少的村庄,重点推进卫生厕所改造,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四)促进生产生活用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村畜禽散养废弃物收集和处理,鼓励农户通过化粪池、沼气池对厕所粪污、畜禽散养废弃物和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就地回用。鼓励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农田沟渠、塘堰等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畅通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渠道,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五)建章立制,完善建设和管护长效机制。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产权归属和运行管护责任单位,简化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适时修订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和考核办法,制定运行维护管理配套文件,保障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质量,推动专业化市场化运行维护,依托现有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设施运行实时监控。

(六)统筹安排,推进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新建厕所改造项目应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建设、运营。采用分散式处理方式,厕所粪污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方可进行利用。加强化粪池新建改建中的防渗处理。对已完成改厕任务且化粪池出水不具备纳入污水管网条件的村庄要配套建立粪污收集利用体系,明确粪污抽取、转运、贮存的责任主体,粪污得到妥善收集处理或利用的农户粪污水可视为得到有效处理。加强对未防渗化粪池的改造,避免生活污水污染地下水,提高生活污水的收集率。

(七)分级分类,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开展现状调查,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状况。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水生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整合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产健康养殖等措施,源头控制水体黑臭,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具体治理任务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五级书记”特别是市县委书记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落实责任,压实市县领导责任和村镇主体责任,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省级层面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生态环境部门推进,加强督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水务部门将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并处理;发改部门出台实施极简审批制度;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支持。

(二)完善资金投入方式。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协调省级财政预算,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探索结合乡镇和农村供水建立有效付费机制。推动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方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开展典型示范。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建成一批适合不同村庄规模、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地理位置的示范村。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畴。推动环保等监管力量进一步下沉到农村,做到城乡全覆盖,严防污水治理设施偷工减料,杜绝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进入农业农村。建立群众和社会监督机制,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实地调查、分析原因、督促整改。

(五)加大宣传动员。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制作宣传资料,向村民解释宣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目的、性质和重要性,倡导村民主动参与建设管理,提高村民参与度。


附件:1.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一览表

    2.重点任务部门责任分工表


附件1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一览表

市县(区) 行政村总数(个) 2018年任务(个) 2019年任务(个) 2020年任务(个)

 总数 其中贫困村(个)  总数 其中贫困村(个)  总数 其中贫困村(个)  总数 其中贫困村(个)

海口 249 22 50 3 87 9 112 10

三亚 92 16 18 2 32 6 42 7

儋州 231 36 46 5 81 14 104 16

文昌 255 10 51 2 89 4 115 5

琼海 204 10 41 2 71 4 92 5

万宁 207 30 41 5 72 12 94 14

五指山 59 44 12 7 21 18 26 20

东方 185 36 37 5 65 14 83 16

定安 108 36 22 5 38 14 48 16

屯昌 119 36 24 5 42 14 53 16

澄迈 177 30 35 5 62 12 80 14

临高 178 46 36 7 62 18 80 21

昌江 86 36 17 5 30 14 39 16

乐东 188 40 38 6 66 16 84 18

陵水 116 40 23 6 41 16 52 18

白沙 74 44 15 7 26 18 33 20

保亭 60 44 12 7 21 18 27 20

琼中 102 44 20 7 35 18 47 20

洋浦 9   2 0 3 0 4 0

合计 2698 600 540 90 944 240 1214 270


附件2

重点任务部门责任分工表


主要条款 任务措施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整治修复一批治理设施 完成对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能够通过清理、疏通、检修恢复运行的尽快修复或完善配套管网,对长期撂荒不能修复的要根据现状重新规划建设,建立整治清单,拉条挂帐,逐个销号。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含洋浦,下同) 2019年底

科学治理,梯次推进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现状调查,梳理现有设施数量、布局、运行等情况,编制治理规划或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区域和对象。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政府 长期

优先将生态敏感区、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区、乡村旅游区等区域村庄作为治理重点,对于以资源化方式实现治理且不存在污水横流和坑塘黑臭情况,短期内可不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即将搬迁改造的村庄,不将其纳入治理范畴。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模式 对城镇郊区以及距离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市政管网1公里以内的村庄,可采用自流等方式纳入城镇排水管网处理模式。 省水务厅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对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采用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对人口分散、污水集中收集难度大的村庄,可采用单户或联户的分散式处理模式,实现就地回用。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对人口较少的村庄,重点推进卫生厕所改造,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实现农田利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促进生产生活用水循环利用 加强对农村畜禽散养废弃物收集和处理,鼓励农户通过化粪池、沼气池对厕所粪污、畜禽散养废弃物和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就地回用。 省农业农村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政府 长期

鼓励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农田沟渠、塘堰等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 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畅通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渠道,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建章立制,完善建设和管护长效机制 简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县政府 2019年底

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

修改完善《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

推动专业化市场化运行维护,依托现有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设施运行实时监控。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统筹安排,推进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 新建厕所改造项目应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建设、运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 2020年底

采用分散式处理方式,厕所粪污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方可进行利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 2020年底

对已完成改厕任务且化粪池出水不具备纳入污水管网条件的村庄要配套建立粪污收集利用体系,明确粪污抽取、转运、贮存的责任主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政府 2020年底

分级分类,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开展现状调查,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状况。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 各市县政府 2020年底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水生态。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鼓励河湖长制向农村延伸。 省水务厅 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整合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产健康养殖等措施,源头控制水体黑臭,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重点任务优先安排。 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政府 2019年

完善资金投入方式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协调省级财政预算,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探索结合乡镇和农村供水建立有效付费机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政府 长期

开展典型示范 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建成一批适合不同村庄规模、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地理位置的示范村。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期

强化督导考核 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人居环境整治考核。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期

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畴。 省生态环境厅 长期

加大宣传动员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制作宣传资料,向村民解释宣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目的、性质和重要性,倡导村民主动参与建设管理,提高村民参与度。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政府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