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

2020-04-07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

环发[2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扎实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成了一大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改善,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普遍反映,“以奖促治”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政策。但是,部分设施建成后,存在青任主体不明确、运行维护咨金不落实、管护人员不足、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些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成效。为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现就加强设施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进一步明确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持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明确责任主体

(一)落实管理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城镇环卫运转体系、青成是级有关部门或所镇多镇(村)负青运营等模式,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农户庭院内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青基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公督。设施管理主体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做好运行、监测等日常管理记录。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设施管理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和设施运行效果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强资产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设施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资产登记、移交。设施管理主体要对所管辖设施进行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要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麦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价格、收费等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坚持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集资金。项目设计时,要落实运行维护保障措施,省级、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要把承诺函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四)推进村镇自筹。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财力,通过设施承包、租赁、转让使用权,村民投工投劳和适当交费等方式筹措设施运行管理资金。要以适当方式公告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逐步推行向村民适当收取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向村民收取费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切忌强行摊派,防止损害农民利益。

(五)鼓励社会参与。要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环保社会组织、社会各界人土以及志愿者,通过结对帮扶、捐盗捐助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行维护。

(六)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逐步提升农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到设施建设和管理中来。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七)加强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设施管护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青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专业管护队伍,练一负青辖区设施运行管理,鼓励本地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等生活困难户参与设施

运行维护。(八)建立监测制度。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规模化童离养殖废水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在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处,分别设置水质监测点位,开展水量和化学需气量、氨氮等指标监测,其中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能力20吨-1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对于无县级站或县级站不具备相关监测能力的,由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支持,或者由县级环保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监测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已建成设施的考核验收,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提出整改要求;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设施运行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约谈相关领导或通报批评。县级环保部门要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育纳入日常工作,有机,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队伍,确保设施运行维护有人监管,有人监测,有人指导: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内所有已建成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开展年度检査,将检育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育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设施管理主体落实整改要求

(十)完善奖惩机制,建立设施运行管理、治理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机制,对于设施稳定运行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于设施运行情况较差或无法正常运行的,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核减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滞留、挤占、那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青任,县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奖惩措施。

各地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