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2020-04-07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环规财函〔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 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发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 切实提升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质量和效率,我们研究制定了《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道照执行。

附件: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

附件:

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

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奚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是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培育发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土体,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农业农村环境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发音不完善,社会本参与度不高,环境 治理质量和效率偏低,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短板。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主体活力,加快培育发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引,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创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产业,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供给机制,发挥各级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扶持职能,促进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提 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效率。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结合各地农业农村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好环境治理和培育市场主体的顶层设计,把握好改革力度和节毒。东部地区要全面加

快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中西部地区要从试点示范做起,突出重点领域,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根据畜蔷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化肥和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来源,以及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的不同特点,在投资回报机制构建、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优惠扶持政策制定等方面,加强分类指导,体现区域和领域差异,实施精准施策。

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涉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关联政府、企业、村民和农业生产者等不同主体,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多措并举、协同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形成一批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龙头企业,农业农村环墇治理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产值超过2000亿元。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逐步规范,市场主体培育引导政策相对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基本健全,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落实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责任,增强培育市场主体合力

(四)落实地方政府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级政府,要切实雁行改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按期完成2020年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目标任务,充分释放市场需求

(五)明确村民和农业生产者的环境保护义务。村民和各类农业生产者是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污水垃圾的产生者,都有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的义务,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挥村民自治作用,配合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维护农业农村环境。

(六)强化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各级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责,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环境治理市场公开透明,保障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执法。

(七)落实市场主体环境治理约定责任。市场主体承接地方政府、企业、村民或农业生产者委托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任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环境治理,承担约定的环境治理责任。切实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研究适台当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适用技术,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效率。

创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八)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各地在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时,应统筹考虑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问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形式吸引市场主体加大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投入。引入竞争机制和以效付费制度,合理确定建设成本和运维价格,保障市场主体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鼓励城乡统筹、建管一体、厂网一体、供排水一体、授予开发经营权等方式,吸引市场主体投入。鼓励以整县(区)或区域为单元连片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实现规模经营。采取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选择污水治理模式及技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污水、垃圾处理数字化运维服务管控平台,降低运维成本。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实施垃圾前端分类、减量和就地资源化处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探索垃圾收运与农村现代物流业务掴绑开发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垃圾焚烧厂,鼓励生物质能源发电或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等。

(九)推进畜离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规模化畜离养殖企业污染治理责任,推动畜离养殖废弃物第三方治理,鼓励规模化畜离养殖企业将周边养殖小区或散养户畜离养殖废弃物一体化集中处置。建立按量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运输环节或资源化利用环节实施补贴,完善养殖户付费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获取合理投资回报。鼓励种养结合,支持畜离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食用菌等,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积极构建生态农业循环模式。

(-)推进农作物秸秆和废弃农综合利用。按照“农业废弃物垃圾化、垃圾资源化”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兴建秸秆,废弃农膜咨源回收利用设施,政府主导解决秸赶收贮,废弃农膜回收问题,建设规范的秸秆储存场所和废弃农膜回收站,建立制度引导村民,农业生产者或专业机构按规定将结赶 废弃农膜交贮存回收场航贮存。建立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将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引导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鼓励实施“旧膜换新膜”政策或推广使用加厚地膜、生物可降解地膜。

(十一)推进农药减量控害与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现减量提质、减量增效。建立农企合作机制,扶持市场主体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代防代治、阶段承包防治、全程承包防治等专业化服务。优先选用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以及高效低风险衣药等绿色防控措施。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高效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利用沼渣沼液肥田,扶持农化服务和机械施肥专业化市场主体,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四统一"服务。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技术指导服务方式,加大对专业化市场主体的支持、引导力度。

(十二)鼓励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县(区)或区域一体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PPP项目,由市场主体制定县域、区域内农业农村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政府由购买单一环境治理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转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服务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规范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十三)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与国有、集体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地方各级政府和电网、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积极采购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培育扩大产品市场。

(十四)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研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胞者”制度,培育农业农村环境 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市场主体环境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积极推动环境信用体系与其他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 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

(十六)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优先支持采用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优化各级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推 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前补助”向“前补后奖”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摊机制,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县(区)级财

政兜底解决。(十七)制定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处置、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刘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要采取无偿刘拨 方式供地。对符合周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农村污水、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返还、所得税减免等有关优惠税收政策(十九)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可采取财政贴息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向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提供贷款。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工程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

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二十)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开发。搭建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技术信息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条件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考虑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科技研发工作。

六、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市场主体培育基础

(二十一)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细化针对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及市场化培育的法律条文,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十二)建立健全技术规范体系。抓紧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农村牛活垃圾简易卫牛处理外胃技术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焚悠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畜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等。研究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评估认证机制。

(二十三)完善价费制度。综合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形势、污水垃圾处理成本、村民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农村污水垃圾处理 收费办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行畜离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处罟费。因村民承受能力等原因,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足以弥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七、加强实施保障

(二十四)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问题,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各地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五)开展农村环境督察。将农村环境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环境督察范围,有关督察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地方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挥一、二、三产联动和协调发展的优势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选取合适的地区和项目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新模式,创新投资回报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指导后续相关工作。(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与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加强與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农村环境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