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机制

2024-06-30

第十三条 理事会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工作会议机制,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全体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审议平台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以及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临时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可作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到会理事单位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不超过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