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从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理事会,理事会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加入,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交加入理事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理事单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二)在理事会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三)对平台发展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会工作提出建议;
(五)退出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活动,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协调作用;
(二)遵守理事会规则,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三)对理事会讨论的事项及发言内容保密。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退出理事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单位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经理事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或对理事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