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施行 令(摘录)

2024-06-20

发布:1999年4月7日 政令第143号

最终修订:2019年12月13日

内阁按照《关于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第五项以及第五款规定,制定政令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温室气体之二氟乙烷)

第一条 《关于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以下简称“法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述政令规定的二氟乙烷具体如下。

一 三氟甲烷(别名HFC-23)

二 二氟甲烷 别名HFC-32)

三 氟甲烷(别名HFC-41)

四 1,1,1,2,2-五氟乙烷(别名HFC-125)

五 1,1,2,2-四氟乙烷(别名HFC-134)

六 1,1,1,2-四氟乙烷(别名HFC-134a)

七 1,1,2-三氟乙烷 (别名HFC-143)

八 1,1,1-三氟乙烷(别名HFC-143a)

九 1,2-二氟乙烷(别名HFC-152)

十 1,1-二氟乙烷(别名HFC-152a)

十一 氟乙烷(别名HFC-161)

十二 1,1,1,2,3,3,3-七氟丙烷(别名HFC-227ea)

十三 1,1,1,3,3,3-六氟丙烷(别名HFC-236fa)

十四 1,1,1,2,3,3-六氟丙烷(别名HFC-236ea)

十五  1,1,1,2,2,3-六氟丙烷(别名HFC-236cb)

十六 1,1,2,2,3-五氟丙烷(别名HFC-245ca)

十七 1,1,1,3,3-五氟丙烷(别名HFC-245fa)

十八 1,1,1,3,3-五氟丁烷 (别名HFC-365mfc)

十九 1,1,1,2,3,4,4,5,5,5-十氟戊烷(别名HFC-4310mee)

(温室气体之全氟化碳)

第二条 法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述政令规定的全氟化碳具体如下。

一 四氟化碳(别名PFC-14)

二 六氟乙烷(别名PFC-116)

三 八氟丙烷(别名PFC-218)

四 全氟环丙烷

五 全氟丁烷(别名PFC-31-10)

六 八氟环丁烷(别名PFC-c318)

七 全氟戊烷(别名PFC-41-12)

八 全氟己烷(别名PFC-51-14)

九 全氟萘烷(别名PFC-91-18)

(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相关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第三条 法律第二条第五款所述政令规定方法,根据下列各项所列温室气体物质的分类,分别为相应各项规定的方法。

一 二氧化碳 下列排放量相加法

a 附表一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指温室气体总排放量计算期间。以下同。)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使用的量(指以该表第三栏所列单位表示的各类燃料的量。)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兆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乘以该表第五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兆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碳量),所得乘积再乘以十二分之四十四。

b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使用的他人供电量(指以千瓦时为单位的电量。)乘以环境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根据电力企业(《电气事业法》(1964年法律第17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零售电力企业及该款第九项规定的一般输配电企业。以下b内亦同。)与非电力企业之别告示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千瓦时该电力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二氧化碳量)得出的排放量。

c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使用的他人供热量(指以兆焦为单位的热量。)乘以每使用一兆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二氧化碳量0.057得出的排放量。

d 下列各类一般废弃物(指《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1970年法律第137。以下简称“废弃物处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废弃物。以下同。)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一般废弃物量(指以吨为单位的废弃物量。)乘以下列该类一般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类一般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碳量)所得乘积再乘以十二分之四十四。

(1) 废塑料类(仅限合成纤维废弃物。) 624

(2) 废塑料类(合成纤维废弃物除外。) 754

(3) 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固体燃料(以废纸或废塑料类为主要原材料的以及仅以动物性废弃物或植物性废弃物为原材料的固体燃料除外。) 221

e 下列各类工业废弃物(指废弃物处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工业废弃物。以下同。)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工业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下列该类工业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类工业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碳量),所得乘积再乘以十二分之四十四。

(1) 废油(植物性的及动物性的除外。) 796

(2) 废塑料类 697

f 除a至e所列情况外,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来源于动植物的除外。)的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的排放量中,通过实测等妥善方法得出的排放量。

二 甲烷 下列排放量相加法

a 附表二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锅炉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燃料量。)乘以该表第三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千克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b 附表三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燃气发动机或汽油发动机(用于航空器、机动车或船舶的除外。下一项c中亦同。)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该表第三栏所列该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燃料量。)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该表第五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c 附表四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家用设备(指烹饪炉、热水器、取暖炉等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设备工具。下一项d中亦同。)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该表第三栏所列各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燃料量。)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该表第五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d 下列各类机动车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的相应行驶里程(指以公里为单位的行驶里程。)乘以下列各类机动车对应的系数(即该机动车每行驶一公里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1) 以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指《道路运输车辆法》(1951年法律第185号)第三条规定的普通机动车。以下同。)或小型机动车(指该条规定的小型机动车(两轮小型机动车除外。)。以下同。)中,用于载人且限载十人以下的  0.000010

(2) 以汽油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中,用于载人且限载十一人以上的 0.000035

(3) 以汽油为燃料的轻型机动车(指《道路运输车辆法》第三条规定的轻型机动车(两轮轻型机动车除外。)。以下同。)中,用于载人的 0.000010

(4) 以汽油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中,用于运输货物的 0.000035

(5) 以汽油为燃料的小型机动车中,用于运输货物的 0.000015

(6) 以汽油为燃料的轻型机动车中,用于运输货物的 0.000011

(7) 以汽油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小型机动车或轻型机动车中的洒水车、广告宣传车、灵车等特殊用途车辆 0.000035

(8) 以柴油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中,用于载人且限载十人以下的 0.0000020

(9) 以柴油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中,用于载人且限载十一人以上的 0.000017

(10) 以柴油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中,用于运输货物的 0.000015

(11) 以柴油为燃料的小型机动车中,用于运输货物的 0.0000076

(12) 以柴油为燃料的普通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中的洒水车、广告宣传车、灵车等特殊用途车辆 0.000013

e 下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原本用途在仅航行于日本各港口之间的船舶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千升为单位的量。)乘以下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千升该类燃料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1) 柴油 0.25

(2) A重油 0.26

(3) B重油或C重油 0.28

f 下列各类家畜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所饲养的该家畜平均数量乘以下列各类家畜的系数(即每头该家畜一年内向体外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

(1) 牛 82

(2) 马 18

(3) 绵羊 4.1

(4) 山羊 4.1

(5) 猪 1.1

g 下列各类家畜家禽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所饲养的该家畜家禽的平均数量乘以下列各类家畜家禽对应的系数(即平均每头或每只该家畜家禽一年内排泄的粪便所产生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

(1) 牛 24

(2) 马 2.1

(3) 绵羊 0.28

(4) 山羊 0.18

(5) 猪 1.5

(6) 鸡 0.011

h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为种植水稻而耕种的水田面积(指以平方米为单位的面积。)乘以0.016(每耕种一平方米该水田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所得排放量。

i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放牧的牛的平均头数乘以每头牛一年内排泄的粪便所产生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1.3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计算得出的排放量。

j 下列各类植物性物质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植物性物质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物质的量。)乘以下列该类植物性物质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一千克该类植物性物质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1) 壳皮 0.0021

(2) 秸秆 0.0021

k 下列各类废弃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进行填埋处置的该类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废弃物量。)乘以下列该类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一吨该类废弃物填埋处置后将在分解过程中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1) 食物残渣 145

(2) 纸屑 136

(3) 纤维屑 150

(4) 木屑 151

l 下列各类设施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在该类设施中处理的下水或粪便(以下简称“下水等”。)的量(以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下列该类设施对应的系数(即该类设施内每处理一立方米下水等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1) 最终处理场(指《下水道法》(1957年法律第79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最终处理场。以下同。) 0.00088

(2) 粪便处理设施(指《废弃物处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粪便处理设施。以下同。) 0.038

m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净化槽(指《净化槽法》(1983年法律第4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净化槽。在下一项n中亦同。)的服务人数乘以该净化槽一年内每处理一人的粪便和杂排水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0.59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计算得出的排放量。

n 下列各类设施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由该类设施焚烧的一般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废弃物量。)乘以该设施对应的下列系数(即该类设施每焚烧一吨一般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1) 连续燃烧式焚烧设施 0.00095

(2) 准连续燃烧式焚烧设施 0.077

(3) 分批燃烧式焚烧设施 0.076

o 下列各类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工业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废弃物量。)乘以该类工业废弃物对应的下列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类工业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甲烷量)。

(1) 废油 0.00056

(2) 污泥 0.0097

p 除a至o所列情况外,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的甲烷的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的排放量中,通过实测等妥善方法得出的排放量。

三 一氧化二氮 下列排放量相加法

a 附表五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锅炉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该表第三栏所列各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燃料量。),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该表第五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b 附表六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柴油发动机(用于机动车、铁路车辆或船舶的除外。)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该表第三栏所列各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燃料量。),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该表第五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c 附表三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燃气发动机或汽油发动机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该表第三栏所列各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燃料量。),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该表第六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d 附表四第二栏所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家用设备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该表第三栏所列各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燃料量。),乘以该表第四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乘以该表第六栏所列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e 上一项d(1)至(12)所列各类机动车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的相应行驶里程(指以公里为单位的行驶里程。)乘以下列各类机动车对应的系数(即该机动车每行驶一公里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上一项d(1)所列机动车 0.000029

(2) 上一项d(2)所列机动车 0.000041

(3) 上一项d(3)所列机动车 0.000022

(4) 上一项d(4)所列机动车 0.000039

(5) 上一项d(5)所列机动车 0.000026

(6) 上一项d(6)所列机动车 0.000022

(7) 上一项d(7)所列机动车 0.000035

(8) 上一项d(8)所列机动车 0.000007

(9) 上一项d(9)所列机动车 0.000025

(10) 上一项d(10)所列机动车 0.000014

(11) 上一项d(11)所列机动车 0.000009

(12) 上一项d(12)所列机动车 0.000025

f 下列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各类燃料原本用途在仅航行于日本各港口之间的船舶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千升为单位的量。)乘以各类燃料对应的下列系数(即每使用一千升该类燃料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柴油 0.073

(2) A重油 0.074

(3) B重油或C重油 0.079

g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麻醉剂使用的一氧化二氮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量。)

h 下列各类家畜家禽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所饲养的该类家畜家禽平均数量,乘以该类家畜家禽对应的下列系数(即每头或每只该家畜家禽一年内排泄的粪便所产生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

(1) 牛 1.61

(2) 猪 0.56

(3) 鸡 0.0293

i 下列各类耕地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在该耕地使用的化学肥料的含氮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该类耕地对应的下列系数(即该类耕地每使用一吨氮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旱田 9.74

(2) 水田 4.87

j 下列各类农作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种植该类农作物使用的肥料(化学肥料除外。)的含氮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该类农作物对应的下列系数(即种植该类农作物时每使用一吨氮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蔬菜 9.74

(2) 水稻 4.87

(3) 果树 9.74

(4) 茶树 45.6

(5) 马铃薯 9.74

(6) 饲料作物 9.74

k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放牧的牛的平均头数乘以每头牛一年内排泄的粪便所产生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0.18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计算得出的排放量。

l 下列各类植物性物质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植物性物质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物质的量。)乘以该类植物性物质对应的下列系数(即每焚烧一千克该类植物性物质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壳皮 0.000057

(2) 秸秆 0.000057

m 下列各类设施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在该类设施中处理的下水等的量(以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该类设施对应的下列系数(即该类设施内每处理一立方米下水等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最终处理场 0.00016

(2) 粪便处理设施 0.00093

n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净化槽的服务人数乘以该净化槽一年内每处理一人的粪便和杂排水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0.023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得出的排放量。

o 下列各类设施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由该类设施焚烧的一般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废弃物量。)乘以该类设施对应的下列系数(即该类设施每焚烧一吨一般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连续燃烧式焚烧设施 0.0567

(2) 准连续燃烧式焚烧设施 0.0539

(3) 分批燃烧式焚烧设施 0.0724

p 下列各类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工业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废弃物量。),乘以该类工业废弃物对应的下列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类工业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量)。

(1) 纸屑或木屑 0.010

(2) 油 0.0098

(3) 废塑料类 0.17

(4) 下水污泥 1.09

(5) 污泥((4)所列污泥除外。) 0.45

q 除a至o所列情况外,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的一氧化二氮的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的排放量中,通过实测等妥善方法得出的排放量。

四 第一条各项所列二氟乙烷  各类物质的下列排放量相加法

a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处于可用状态的机动车空调(仅限注入了该物质的车用空调。)的台数乘以该机动车用空调每台已注入的该物质中一年内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该物质的量0.010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得出的排放量

b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报废的机动车空调中注入的该物质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物质的量。),减去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该注入物质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物质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计算下列各类产品在总排放量计算期间伴随该产品的使用或废弃而排放的该物质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物质的量。),将各类产品计算得出的排放量相加得出的排放量。

(1) 喷雾器

(2) 灭火剂

d 除a至c所列情况外,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的相应物质的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的排放量中,通过实测等妥善方法得出的排放量。

五 上一条各项所列全氟化碳 采用将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排放的各类物质的量中,通过实测等妥善方法得出的排放量相加的方法

六 六氟化硫 下列排放量相加法

a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处于可用状态的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内已注入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量。)乘以该电气设备内注入的每千克六氟化硫中一年内排放的以千克为单位的六氟化硫的量0.001乘以该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得出的排放量。

b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随着电气设备的排查工作而排放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量。)

c 总排放量计算期间报废的电气设备注入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量。),减去该注入的六氟化硫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d 除a至c所列情况外,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的六氟化硫的总排放量计算期间的排放量中,通过实测等妥善方法得出的排放量。

2 中央政府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能够基于其事务及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测等工作,求得适合用以表示该温室气体排放程度或燃料发热程度的相当于前款各项所述系数的系数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均可使用基于该实测等工作求得的系数,替代该款各项(第一项b除外。)所述系数,以计算法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述政府执行计划或法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地方政府执行计划中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

(全球变暖潜能值)

第四条 法律第二条第五款所述政令规定的全球变暖潜能值,根据以下各项所列温室气体的类别,分别为相应各项规定的系数。

一 二氧化碳 1

二 甲烷 25

三 一氧化二氮 298

四 三氟甲烷 14800

五 二氟甲烷  675

六 氟甲烷 92

七 1,1,1,2,2-五氟乙 3500

八 1,1,2,2-四氟乙 1100

九 1,1,1,2-四氟乙 1430

十 1,1,2-三氟乙 353

十一 1,1,1-三氟乙 4470

十二 1,2-二氟乙 53

十三 1,1-二氟乙烷 124

十四 氟乙烷 12

十五 1,1,1,2,3,3,3-七氟丙 3220

十六 1,1,1,3,3,3-六氟丙 9810

十七 1,1,1,2,3,3-六氟丙 1370

十八1,1,1,2,2,3-六氟丙烷 1340

十九 1,1,2,2,3-五氟丙 693

二十 1,1,1,3,3-五氟丙 1030

二十一 1,1,1,3,3-五氟丁烷  794

二十二 1,1,1,2,3,4,4,5,5,5-十氟戊烷 1640

二十三 四氟化碳 7390

二十四 六氟乙烷 12200

二十五 八氟丙烷 8830

二十六 全氟环丙烷 17340

二十七 全氟丁烷 8860

二十八 八氟环丁烷 10300

二十九 全氟戊烷 9160

三十 全氟己烷 9300

三十一 全氟萘烷 7500

三十二 六氟化硫 22800

三十三 三氟化氮 17200

第二章 温室气体应计排放量报告

(特定排放者)

第五条 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包括按照该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情况。以下同。)所述政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特定排放者”。)为下列单位或个人(如果是第十项至第十六项所列单位或个人,则仅限正式雇佣员工人数达二十一人以上的。)。

一 已设置业务场所,且所设置的所有业务场所(如为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连锁企业,则包含该款规定的加盟商设置的作为该款规定的连锁业务相关业务场所的业务场所。下条同。)的原油当量能耗(指《关于能量使用合理化等法律的施行令》(1979年政令第267号。以下简称“节能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原油当量能耗。以下同。)总量达一千五百千升以上的;

二 《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等的法律》(1979年法律第49。以下本条内简称“节能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货运企业;

三 节能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托运人;

四 节能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管理统括托运人(第八条第四款中仅称“认定管理统括托运人”。),且其委托货运企业(指节能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货运企业。下一项中亦同。)运输的货物的年运输量(指按照节能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得出的货物年度运输量。该项中亦同。)达三千万吨公里以上的;

五 节能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管理相关托运人(第八条第七款中仅称“管理相关托运人”。),且其委托货运企业运输的货物的年运输量达三千万吨公里以上的;

六 节能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客运企业;

七 节能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管理统括客货运输企业(第八条第三款中仅称“认定管理统括客货运输企业”。),且其运输能力总计(指节能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输能力的总计。下一项内亦同。)达三百辆以上的;

八 节能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管理相关客货运输企业(第八条第八款内仅称“管理相关客货运输企业”。),且其运输能力总计达到三百辆以上的;

九 节能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定航空运输企业;

十 从事附表七中间栏所列伴有二氧化碳(伴随着能源(指节能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能源。以下同。)的使用而产生的除外。以下本项内亦同。)排放的业务活动(含国家或地方政府事务及项目。以下同。)的单位或个人,且按照将该表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乘以一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十一 从事附表八中间栏所列伴有甲烷排放的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且按照将该表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甲烷排放量乘以二十五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十二 从事附表九中间栏所列伴有一氧化二氮排放的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且按照该表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一氧化二氮排放量乘以二百九十八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十三 从事伴有第一条各项所列二氟乙烷排放的附表十中间栏所列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且按照将该表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该二氟乙烷排放量乘以与上一条第四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二氟乙烷类别相应的该条第四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的系数后所得量的总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十四 从事伴有第二条各项所列全氟化碳排放的附表十一中间栏所列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且按照将该表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该全氟化碳排放量乘以上一条第二十三项至第三十一项所列各类全氟化碳对应的该条第二十三项至第三十一项规定的系数后所得量的总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十五 从事附表十二中间栏所列伴有六氟化硫排放的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且按照将该表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六氟化硫排放量乘以二万二千八百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十六 从事附表十三中间栏所列伴有三氟化氮排放的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且按照将该表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三氟化氮排放量乘以一万七千二百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政令规定的规模以上业务场所)

第六条 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政令规定的规模以上业务场所为下列业务场所。

一 上一条第一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原油当量能耗达一千五百千升以上的;

二 上一条第十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按照将附表七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二氧化碳(能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除外。)排放量乘以一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三 上一条第十一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按照将附表八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甲烷排放量乘以二十五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四 上一条第十二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按照将附表九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一氧化二氮排放量乘以二百九十八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五 上一条第十三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按照将附表十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第一条各项所列二氟乙烷排放量乘以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各二氟乙烷对应的该条第四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的系数所得量的总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六 上一条第十四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按照将附表十一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第二条各项所列全氟化碳的排放量乘以第四条第二十三项至第三十一项所列各全氟化碳对应的该条第二十三项至第三十一项规定的系数后所得量的总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七 上一条第十五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按照将附表十二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六氟化硫的排放量乘以二万二千八百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八 上一条第十六项所列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业务场所中,按照将附表十三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方法计算所得的三氟化氮的排放量乘以一万七千二百后所得量达三千吨以上的。

(特定排放者业务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政令规定方法,根据以下各项所列温室气体物质的类别,分别为相应各项规定的方法。

一 能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 根据下列特定排放者类别,分别为以下规定的相应方法

a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单位或个人 采用按照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对下列量进行加法计算的方法

(1)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燃料的排放量,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指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主管省令规定的期限。以下同。)业务活动中按照其原本用途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燃料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业务活动中使用的他人供电量(指以千瓦时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千瓦时该电力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3)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热力的排放量,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业务活动中使用的他人供热量(指以吉焦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热力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吉焦该热力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b 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列单位或个人  采用对下列量进行加法计算的方法

(1)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货物或旅客运输过程中按照其原本用途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燃料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货物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他人供电量(指以千瓦时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千瓦时该电力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第五条第九项所列单位或个人 采用将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燃料的排放量进行加法计算的方法,即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货物或旅客运输过程中按照其原本用途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二 二氧化碳(上一项所列除外。) 附表七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法

三 甲烷 附表八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法

四 一氧化二氮 附表九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法

五 第一条各项所列二氟乙烷  按照附表十中间栏所列业务活动类别,各类物质分别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法

六 第二条各项所列全氟化碳 按照附表十一中间栏所列业务活动类别,各类物质分别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法

七 六氟化硫 附表十二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法

八 三氟化氮 附表十三中间栏所列各类业务活动对应的该表右栏所列量相加法

2 特定排放者能够通过实测等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方法计算其业务活动中的前款各项所列物质的排放量时,无论该款规定如何,均可使用该实测等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方法,替代该款各项(第一项a(2)及b(2)除外。)所列方法,以计算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温室气体的应计排放量。

第三章 配额账户簿等

(配额账户簿的记录事项)

第九条 法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述政令规定事项为有关计算配额处置限制的事项。

(信托记录的申请)

第十条 法律第五十二条所述记录(以下简称“信托记录”。),根据以下各项所列情况的类别,由相应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请后进行。

一 信托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向信托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转移计算配额的形式使相应计算配额成为信托财产的   委托人

二 因受托人变更,属于信托财产的计算配额转移至《信托法》(2006年法律第108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新受托人(以下简称“新受托人”。)名下的   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受托人(以下简称“前受托人”。)

三 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 受托人

2 进行前款所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在该申请中写明下列事项。

一 受托人或新受托人的管理账户;

二 该申请对应的各类计算配额的数量及识别号;

三 委托人、受托人及信托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居住地;

四 有有关指定受益人的条件或确定受益人的方法的规定的,则需要写明该规定;

五 有信托管理人的,需要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居住地;

六 有受益人代理人的,需要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居住地;

七 如为信托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受益证券发行信托,则需写明;

八 如信托未确定信托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益人,则需写明;

九 属于《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1922年法律第62号)第一条规定的公益信托的,则需写明;

十 信托目的;

十一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二 信托终止事由;

十三 其他信托条款。

3 第一款所述申请已写明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任一事项的,无需该款第三项所述受益人(如已写明该款第六项所列事项,则仅限该受益人代理人所代理的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居住地。

4 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收到第一款所述申请后,应记录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十三项所列事项,作为法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信托财产的记录。

(代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上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况下,受益人或委托人可替代受托人提交信托记录申请。

2 受益人或委托人依前款规定进行申请时,必须在该申请中写明受托人名称与住址以及代位原因,同时提交资料,用以证明该代位原因以及该申请对应的计算配额属于信托财产。

(同步申请)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况下,信托记录的申请必须与该项规定的转移所对应的计算配额的转账申请同步进行。

(信托记录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 信托记录的注销,根据以下各项所列情况的类别,由相应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提交申请后进行。

一 通过转移计算配额的形式使该计算配额不再属于信托财产的 受托人;

二 因受托人变更,属于信托财产的计算配额转移至新受托人名下的 前受托人;

三 使计算配额归属于固有财产,从而使该计算配额不再属于信托财产的 受托人及受益人。

2 进行前款所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据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在申请中写明下列事项。

一 受托人或前受托人的管理账户;

二 该申请对应的各类计算配额的数量及识别号。

(同步申请)

第十四条 上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况下,信托记录的注销申请必须与该项规定的转移所对应的计算配额的转账申请同步进行。

(受托人的变更)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变更后,前受托人必须按照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提出将属于信托财产的计算配额转移至新受托人名下的转账申请(以下本条内简称“计算配额转账申请”。),同时就该计算配额,提出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以下本条内简称“受托人变更记录等申請”。)。在此情况下,必须在提交这些申请的同时提交用以证明该变更的资料。

2 依据《信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六项或《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第八条规定受托人任务已终止或受托人已发生变更的,新受托人也可提出计算配额转账申请及受托人变更记录等申請。此时,受托人变更记录等申请必须与计算配额转账申请同步进行。

3 前款所述情况下,准用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

(依委托变更信托记录)

第十六条 法院判决解任受托人后,或法院判决选任或解任信托管理人或受益人代理人后,法院书记员应依职权,立即委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变更信托记录。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包括被授予该权限的国属行政厅及处理其权限内的事务的都道府县执行机构。以下同。)解任受托人后,或选任或解任信托管理人或受益人代理人后,应立即委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变更信托记录。

第十八条 法院责令变更信托后,法院书记员应依职权,立即委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变更信托记录。

2 主管部门命令变更信托后,应立即委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变更信托记录。

(信托记录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除前三条规定外,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受托人必须按照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立即提出信托记录变更申请。

第四章 杂则  (略)

附   (略)

附表一(第三条相关)

动力煤

千克

25.7

0.0247

汽油

34.6

0.0183

航空燃油

36.7

0.0183

煤油

36.7

0.0185

柴油

37.7

0.0187

A重油

39.1

0.0189

B重油或C重油

41.9

0.0195

液化石油气(LPG)

千克

50.8

0.0161

液化天然气(LNG)

千克

54.6

0.0135

城镇燃气

立方米

44.8

0.0136

附表二(第三条相关)

木材

0.0144

0.074

木炭

0.0305

0.074

附表三(第三条相关)

液化石油气(LPG)

千克

0.0508

0.054

0.00062

城镇燃气

立方米

0.0448

0.054

0.00062

附表四(第三条相关)

煤油

0.0367

0.0095

0.00057

液化石油气(LPG)

千克

0.0508

0.0045

0.000090

城镇燃气

立方米

0.0448

0.0045

0.000090

附表五(第三条相关)

燃料煤

千克

0.0257

0.00058

木材

千克

0.0144

0.00058

木炭

千克

0.0305

0.00058

B重油或C重油

0.0419

0.000017

附表六(第三条相关)

煤油

0.0367

0.0017

柴油

0.0377

0.0017

A重油

0.0391

0.0017

B重油或C重油

0.0419

0.0017

液化石油气(LPG)

千克

0.0508

0.0017

城镇燃气

立方米

0.0447

0.0017

附表七(第五条-第七条相关)

原油或天然气的勘探、性状相关试验或生产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勘探的原油或天然气矿井的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勘探一口相应矿井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进行了性状相关试验的原油或天然气矿井的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进行一口相应矿井的性状相关试验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1)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原油(仅限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原油。以下(1)中亦同。)的量(指以千升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千升相应原油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天然气的量(指换算为温度为零度、气压为一个大气压的状态(以下简称“标准状态”。)的以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立方米相应天然气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3)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排查的原油或天然气生产性矿井的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排查一口相应生产性矿井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水泥熟料、生石灰、钠钙玻璃或钢铁或碳酸钠的制造或使用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水泥熟料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吨该水泥熟料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b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矿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生石灰原料使用的该矿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矿物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类矿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c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矿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钠钙玻璃原料或在钢铁生产中使用的该矿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矿物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矿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d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1)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碳酸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使用的碳酸钠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碳酸钠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氨、碳化硅、碳化钙或乙烯的制造或碳化物法乙炔的使用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原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氨原料使用的该类原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原料的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原料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个单位的该类原料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碳化硅原料使用的石油焦炭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石油焦炭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碳化钙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吨该碳化钙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d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乙烯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吨该乙烯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e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燃烧的碳化物法乙炔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碳化物法乙炔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使用电炉生产粗钢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使用电炉生产的粗钢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吨该粗钢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干冰或喷雾器的使用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干冰使用的二氧化碳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喷雾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废弃物的焚烧或废弃物在产品制造用途中的使用或废弃物燃料的使用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式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或用于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产品生产用途的该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或使用一吨该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b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燃料(指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燃料。以下同。)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其原本用途使用的该废弃物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燃料的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单位该废弃物燃料的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氧化碳的量)。

附表八(第五条-第七条相关)

燃料(废弃物燃料除外。)的使用或电炉用电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将燃料用于燃烧的各类设施及机械设备(以下a中简称“设施等”。)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燃料以外的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其原本用途在相应设施等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再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的热量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电炉(仅限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电炉。)中使用的电量(指以千瓦时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千瓦时该电量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煤炭生产、原油或天然气勘探、性状相关试验或生产、原油精炼或城镇燃气的制造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煤炭开采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通过该类煤炭开采而生产的煤炭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煤炭开采对应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吨煤炭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勘探的原油或天然气矿井的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勘探一口该矿井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进行性状相关试验的原油或天然气矿井的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口该矿井的性状相关试验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d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1)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原油(仅限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原油。以下(1)中亦同。)的量(指以千升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千升该原油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天然气的量(指以换算为标准状态的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立方米该天然气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3)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排查的原油或天然气生产性矿井的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排查一口该生产性矿井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e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原油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精炼的该原油的量(指以千升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原油对应的系数(即每精炼一千升该原油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f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原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城镇燃气原料使用的该类原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原料的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原料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单位该原料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碳黑等的制造

下列各类产品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该产品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产品对应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该产品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a 碳黑

b 焦炭

c 乙烯

d 1,2-二氯乙烷

e 苯乙烯

f 甲醇

家畜饲养(家畜排泄物的管理除外。)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家畜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饲养的该类家畜的平均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家畜对应的系数(即每头该家畜向其体外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家畜排泄物的管理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家畜(放牧家畜除外。以下a内亦同。)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粪便管理方法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内管理的相应家畜粪便所含有机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粪便管理方法对应的系数(即每管理一吨该家畜粪便所含有机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b 除a所述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家畜外的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家畜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饲养的该家畜的平均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家畜对应的系数(即每头该家畜排放的粪便所产生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c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放牧的牛的平均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头牛排放的粪便所产生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水稻种植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水田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为种植水稻而耕种的该水田的面积(指以平方米为单位的面积。)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水田对应的系数(即每耕种一平方米该水田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植物性物质的焚烧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植物性物质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植物性物质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植物性物质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植物性物质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废弃物的填埋处置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在最终处置场进行填埋处置的该类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吨该类废弃物在填埋处置后的分解过程中预计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工厂废水、下水、粪便等的处理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工厂废水处理设施所处理的工厂废水中包含的以生化需氧量表示的污染负荷量(指以千克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以生化需氧量表示的污染负荷量为一千克的工厂废水的处理过程中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最终处理场处理的下水量(指以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该最终处理场每处理一立方米下水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粪便处理方法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粪便处理设施(仅限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设施。以下c及d中亦同。)处理的粪便的量(指以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粪便处理方法对应的系数(即该粪便处理设施每处理一立方米粪便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d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粪便及杂排水处理设施(最终处理场及粪便处理设施除外。以下d中亦同。)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该类设施服务人数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设施对应的系数(即该类设施每处理一个人的粪便与杂排水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废弃物的焚烧或废弃物在产品制造用途中的使用或废弃物燃料的使用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一般废弃物焚烧设施(c所述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设施除外。)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该焚烧设施焚烧的一般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焚烧设施对应的系数(即该焚烧设施每焚烧一吨一般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b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工业废弃物(c所述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设施焚烧的除外。)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工业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工业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类工业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c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将废弃物用于制造产品的设施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在该类设施内焚烧或使用的该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或使用一吨该类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d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将燃料用于燃烧的设施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其原本用途在该类设施内使用的该类废弃物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燃料的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废弃物燃料的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甲烷的量)

附表九(第五条-第七条相关)

燃料(废弃物燃料除外。)的使用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将燃料用于燃烧的设施及机械设备(以下本款内简称“设施等”。)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燃料以外的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其原本用途在相应设施等中使用的该类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的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单位该类燃料以吉焦为单位的发热量)所得乘积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相应类别的系数(即该类燃料每发出一吉焦热量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原油或天然气的性状相关试验或生产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进行性状相关试验的原油或天然气的矿井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口该矿井的性状相关试验过程中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1)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原油(仅限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原油。以下(1)中亦同。)的量(指以千升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千升该原油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生产的天然气的量(指以换算为标准状态的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生产一立方米该天然气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己二酸或硝酸的制造

下列各类产品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该产品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产品对应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该产品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a 己二酸

b 硝酸

麻醉剂的使用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作为麻醉剂使用的一氧化二氮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家畜排泄物的管理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家畜(放牧的除外。以下a中亦同。)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粪便管理方法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管理的该家畜粪便含氮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粪便管理方法对应的系数(即每管理一吨该家畜粪便含的氮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b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a所述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家畜以外的家畜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饲养的该家畜的平均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家畜对应的系数(即每头该家畜排放粪便所产生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c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放牧的牛的平均头数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头牛排放粪便所产生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耕地肥料的使用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农作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为种植该农作物而使用的肥料含氮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农作物对应的系数(即种植该农作物过程中每使用一吨氮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b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农作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耕地中作为肥料使用的该农作物残渣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农作物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农作物残渣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植物性物质的焚烧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植物性物质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植物性物质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植物性物质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植物性物质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工厂废水、下

水、粪便等的处理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工厂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工厂废水的含氮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处理一吨该工厂废水所含氮素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最终处理场处理的下水的量(指以立方米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该最终处理场每处理一立方米下水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粪便处理方法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粪便处理设施(仅限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设施。以下c及d中亦同。)处理的粪便的含氮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粪便处理方法对应的系数(即该粪便处理设施每处理一吨粪便含的氮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d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粪便及杂排水处理设施(最终处理场及粪便处理设施除外。以下d中亦同。)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该类设施服务人数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设施对应的系数(即该类设施每处理一个人的粪便及杂排水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废弃物的焚烧或废弃物在产品制造用途中的使用或废弃物燃料的使用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一般废弃物焚烧设施(b所述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设施除外。)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该焚烧设施焚烧的一般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焚烧设施对应的系数(即该类焚烧设施每焚烧一吨一般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b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将废弃物用于产品制造的设施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该类设施焚烧或使用的该类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或使用一吨该类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c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a所述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焚烧设施以及b所述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设施焚烧的废弃物除外。)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焚烧的该类废弃物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对应的系数(即每焚烧一吨该废弃物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d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将燃料用于燃烧的设施的排放量之和,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废弃物燃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按照原本用途在该类设施使用的该类废弃物燃料的量(指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燃料的单位表示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废弃物燃料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废弃物燃料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一氧化二氮的量)

附表十(第五条-第七条相关)

二氟一氯甲烷或二氟乙烷的制造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二氟一氯甲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二氟一氯甲烷一吨所产生的以吨为单位的三氟甲烷的量),所得乘积减去该二氟一氯甲烷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三氟甲烷中得到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二氟乙烷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氟乙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冷冻空气调和机、塑料、喷雾器、半导体器件等的制造等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1) 下列各类产品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该类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产品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二氟乙烷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当該二氟乙烷的量)

(i) 家用电冰箱

(ii) 家用空调

(iii) 商用冷冻空气调和机(具有冷藏或冷冻功能的自动售货机(以下仅称“自动售货机”。)除外。以下同。)

(2) 下列各类产品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该类产品的数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产品对应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台该类产品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氟乙烷的量)

(i) 自动售货机

(ii) 车用空调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商用冷冻空气调和机启用时所使用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二氟乙烷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二氟乙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c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1)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进行维护的商用冷冻空气调和机内注入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减去该注入的二氟乙烷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商用冷冻空气调和机维护过程中使用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二氟乙烷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二氟乙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d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1)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进行维护的自动售货机内注入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减去该注入的二氟乙烷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2)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进行维护的自动售货机的台数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维护一台该自动售货机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氟乙烷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e  下列各类产品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报废的该产品中注入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减去该注入的二氟乙烷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1) 家用电冰箱

(2) 家用空调

(3) 商用冷冻空气调和机

(4) 自动售货机

f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1)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聚乙烯泡沫制造过程中作为发泡剂使用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2)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除聚乙烯泡沫外的塑料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该类塑料制造过程中作为发泡剂使用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塑料对应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该类塑料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二氟乙烷的量)

g 下列各类产品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该产品过程中使用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产品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二氟乙烷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二氟乙烷的量)

(1) 喷雾器

(2) 灭火剂

h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喷雾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i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半导体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或液晶设备加工工艺中的干法蚀刻工艺或用于清洗此类制造设备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二氟乙烷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二氟乙烷的量),所得乘积减去所使用的二氟乙烷中得到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作为溶剂等使用二氟乙烷

用作溶剂等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不同用途下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该类用途的二氟乙烷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减去原本使用的二氟乙烷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备注 此表中的“二氟乙烷”指第一条各项所列二氟乙烷。

附表十一(第五条-第七条相关)

铝制造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全氟化碳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铝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全氟化碳对应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铝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类全氟化碳的量)

全氟化碳的制造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全氟化碳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该类全氟化碳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类全氟化碳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半导体器件等的制造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全氟化碳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半导体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或液晶设备加工工艺中的干法蚀刻工艺或用于清洗此类制造设备的该全氟化碳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全氟化碳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类全氟化碳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全氟化碳的量),所得乘积减去该类全氟化碳中得到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b 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各类全氟化碳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半导体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或液晶设备加工工艺中的干法蚀刻工艺或用于清洗此类制造设备的该全氟化碳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该类全氟化碳对应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类全氟化碳所产生的以吨为单位的四氟化碳的量),所得乘积减去该类四氟化碳中得到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用作溶剂等的全氟化碳

用作溶剂等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排放量之和,计算方法是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该用途的全氟化碳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减去原本使用的全氟化碳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备注 此表中,“全氟化碳”指第二条各项所列全氟化碳。

附表十二(第五条-第七条相关)

镁合金的铸造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镁合金鋳造过程中使用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

六氟化硫的制造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该六氟化硫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六氟化硫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电气设备、半导体器件等的制造等

对以下所列量进行加法计算后所得出的量

a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电气设备的制造与启用过程中使用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注入一吨该六氟化硫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六氟化硫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b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处于可用状态的电气设备中注入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该电气设备注入的每一吨六氟化硫中一年内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六氟化硫的量)乘以该电气设备使用时间相对于一年的比率所得乘积得出的排放量

c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排查的电气设备中注入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减去该注入的六氟化硫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d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报废的电气设备中注入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减去该原本注入的六氟化硫中得到回收和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e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半导体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或液晶设备加工工艺中的干法蚀刻工艺或用于清洗此类制造设备的六氟化硫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六氟化硫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六氟化硫的量),所得乘积减去该使用的六氟化硫中的得到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附表十三(第五条-第七条相关)

三氟化氮的制造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制造的三氟化氮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制造一吨该三氟化氮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该三氟化氮的量)得出的排放量

半导体器件等的制造

应计排放量计算期间用于半导体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或液晶设备加工工艺中的干法蚀刻工艺或用于清洗此类制造设备的三氟化氮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乘以环境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系数(即每使用一吨该三氟化氮所排放的以吨为单位的三氟化氮的量),所得乘积减去该使用的三氟化氮中得到妥善处理的量(指以吨为单位的量。)得出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