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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工作规则

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生态环境部指导、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开发运行的国家级平台。平台秉持公益、公平、公正原则,在技术信息自愿共享、技术供需对接和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平台的服务功能,广泛团结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发展,助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立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三条 本理事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是平台议事协调机构。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第五条 理事长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协商提名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理事单位)推荐各自单位代表人员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来和信息沟通。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和退出制,五年一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理事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届中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为理事单位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信息,促进各单位的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品牌活动,对内合作、对外服务。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指导成员单位更好地支持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监督帮扶中的生态环境热点、难点及突发性问题,为理事单位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共享信息。

(三)对包括平台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平台重大事项提供咨询。

(四)为有关生态环境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理事单位建立合作网络,依据平台的职能定位,合作开展线下技术服务、基地建设、技术研发及产业孵化等工作。

(六)协调理事单位调整等事项。

(七)督促理事单位落实理事会有关决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

第十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决议;负责协调和联络理事单位;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等日常工作以及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可视情况委托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审核决定理事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理事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其他负责人员;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工作会议机制,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全体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审议平台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以及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临时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可作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到会理事单位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不超过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成员资格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从事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理事会,理事会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加入,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交加入理事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理事单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二)在理事会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三)对平台发展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会工作提出建议;

(五)退出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活动,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协调作用;

(二)遵守理事会规则,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三)对理事会讨论的事项及发言内容保密。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退出理事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单位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经理事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或对理事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工作规则修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修订后的工作规则,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制定。